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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19〕6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2019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创建农村公路品质工程,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外部公路、建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建设进度,抽查质量、安全。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或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品质,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严格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规模较小的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配备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项目业主负责人应与“路长制”挂钩。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中桥及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的项目,连续里程超过30公里的四级公路项目,连续里程超过15公里的三级公路项目,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它的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创建品质工程,为“四好农村路”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全部检查,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被抽查比例不低于30%,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经费应向同级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七公开”制度。将项目业主负责人及电话、技术负责人及电话、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交通运输部“七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公开”的标牌应当立于明显、坚固、不易损坏的位置并保留至管理、养护期。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自愿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由中央和省级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鼓励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鼓励“一事一议”制度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公路项目。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合理使用《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运输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交通安全设施应做到“三同时”。

农村公路设计应满足“四好农村路”建设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管理使用政策。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确需要征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补偿标准。鼓励村民小组集体研究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年,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实施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将有关施工、监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登记予以惩戒。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组织交(竣)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当地交警、安监、路政、运政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但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仍由施工单位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精准报送项目进展统计报表和建立项目竣工台账。

第四十五条?验收工作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验收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三)质量、安全出现缺陷和隐患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