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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的通知

云农规〔2021〕1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持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及时反映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齐配强耕地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作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点区域,优先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退化耕地治理修复、补充耕地等项目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培肥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区为载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集中投入、集成建设的模式和机制。